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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17年12月8日深夜,广西某银行副行长王某驾车返回崇左住所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74.3mg/100ml,交警认定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工伤认定争议】
2018年2月,家属及银行申请工伤认定,但当地人社局于4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某下班后存在两小时“空白期”,其返程已超出合理通勤时间范畴,且饮酒行为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必要活动。
【行政复议与一审判决】
银行不服决定,向人社厅申请复议,但复议结果维持原决定。家属随后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人社局仅凭监控录像和酒精检测结果推定王某饮酒,缺乏直接证据。
王某加班至22:30后驾车返家,符合“合理上下班时间”认定标准。
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人社厅复议决定,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审维持原判】
人社局和人社厅上诉后,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指出:
证人证言均未直接证实王某饮酒,人社局认定其“外出饮酒”缺乏事实依据。
王某返程路线属于常规通勤路线,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人社厅申请再审】
人社厅不服终审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要理由包括:
一、二审忽视王某血液酒精含量的客观事实,纵容酒驾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王某下班后饮酒两小时再返家,已脱离“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必要活动范畴。
【高院终审改判】
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推翻原一、二审判决,最终认定王某不构成工伤。
高院判决要点:
1.饮酒事实认定
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74.3mg/100ml的酒精含量足以推定王某饮酒。
银行及家属未能提供王某加班或未饮酒的直接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法律适用问题
下班后饮酒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情形。
工伤认定应严格遵循法定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3.社会影响考量
若将酒驾行为纳入工伤保护,将对社会公序良俗造成负面影响。
【终审结果】
高院最终判决:
撤销原一、二审判决;
维持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本案明确了工伤认定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合理时间” 需结合行为目的综合判断,不能仅以时间跨度认定。
举证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可适用经验法则推定事实。
行为性质 饮酒等非必要活动不属于工伤保护范围。
该判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同时也引发对工伤认定标准与社会公序良俗平衡的深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