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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可隆公司员工林一昌在公司食堂用餐时,因食用酸菜鱼不慎误吞鱼刺,导致食管异物伴穿孔,随后在南京市鼓楼医院住院治疗10天。林一昌认为,自己在单位食堂用餐的行为不仅满足生理需求,也是为下午工作做准备,且食物由单位提供,应认定为工伤,于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然而,人社局经审查后认定,林一昌的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林一昌对此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的决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工伤认定需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条件。同时,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应包括因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本案中,林一昌在食堂用餐时误吞鱼刺,导致食管异物伴穿孔,这一伤害并非因可隆公司的不安全因素造成,而是其个人用餐时的不慎行为所致。因此,林一昌的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处理意见的规定。
法院最终裁定,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驳回林一昌的诉讼请求。本案案号为(2014)建行初字第86号,当事人系化名。
这起案件凸显了工伤认定标准的严格性,也提醒员工在日常工作中需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因个人行为导致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