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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应如何承担?

2023-08-16

红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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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虚竹、段誉系天龙焦煤公司职工,订立有劳动合同。后天龙公司两人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书》,约定:一、停薪留职时间自2019年5月26日至2024年5月25日,共计5年。三、停薪留职期间,社会保险关系仍保留在公司,双方依法承担各自缴费义务,并由公司代收代缴。有关缴费标准及时间约定如下:……。

天龙公司单方下发通知,对停薪留职人员做如下处理:1、服从分配者可返岗上班(上班前必须补足前期所欠各项保险);2、自愿足额缴纳个人和单位部分养老保险人员,可以继续享受停薪留职待遇至原协议终止日期;3、至2021年4月25日既未按要求缴纳个人和单位的养老保险(包括补足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部分),也不返岗上班的人员视为自动离职,公司可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天龙公司自认收到了两人缴纳的应企业负担部分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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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

天龙公司起诉请求:依法判定公司无需支付两人的单位部分养老保险费。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原、被告于2017年1月1日起订立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协议内亦约定由双方依法承担各自缴费义务,但现原告以其缴费标准发生变化为由,单方下达通知不履行被告企业义务,其通知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法律规定,现原、被告双方仍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原告主张无需支付被告垫付其作为用人单位应负担养老保险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原告天龙焦煤公司给付虚竹、段誉垫付单位部分养老保险费。

天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垫付养老保险费,上诉人认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养老保险政策的改变,导致上诉人增加了管理成本,违背了办理转岗分流的目的,双方订的《停薪留职协议》已经不适应现状,既造成了现有人员满足不了生产需要,又造成了上诉人亏损。依据《停薪留职协议》规定,理应终止上述协议。另,被上诉人已自愿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因此其要求返还养老保险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社会保险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可委托用人单位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完成。用人单位需定期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而不能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与劳动者就是否缴费、缴费比例及缴费金额等问题自行协商来规避其法定缴费义务。用人单位自行与劳动者约定的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责任的条款,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社会保险费追偿权的当事人,符合劳动法调整的资格要件;第二、社会保险费追偿权纠纷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延续、解除、终止或确认而发生权利义务纠纷。虚竹、段誉承担了本不属于自己的义务,其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垫付的养老保险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案号:(2021)辽10民终1404号、(2021)辽10民终1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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