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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动者其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单位应酌情给予员工1~3天的婚丧假,如果路途遥远可适当增加。因此,有专家提出,丧假制度应尊重公序良俗,适当延长假期。那么执行40多年的3天丧假为什么建议说需要改?
1.执行40多年的3天丧假为什么建议说需要改:丧假案例
(1)“劳动者因父亲去世请假8天未获批,强行休假后被单位辞退。”1月25日,一则发布在微博上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引发舆论关注,冲上微博“热搜”榜首。
2020年1月6日,在上海一家物业公司工作的陆云生(化名)得知父亲重病,向单位主管请假8天。因公司未准假,在回安徽老家路上的他中途折返。返回上海途中,收到父亲去世的噩耗,陆云生再次回家处理丧事。
待陆云生2020年1月15日返岗后,公司以连续旷工3天以上、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此后,陆云生与该公司产生劳动争议,该公司做法被法院判为“显然不当”。网友也纷纷谴责这一做法。不少人呼吁:企业规章制度既应合法也应合理,尤其当员工遇到困难时,企业应共情并给予关怀。还有专家提出,现有的法定丧假制度应该尊重公序良俗,应适当延长假期。
法院认为公司做法“显然不当”。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陆云生申请了劳动仲裁。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万余元。该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该公司称,陆云生离岗后,如因父亲次日去世,其依法可享有最长3天丧假,但其迟至1月15号才恢复上班,扣除法定丧假也已达到旷工3天的标准,符合辞退条件。同时,国家已设立法定丧假,超出法定丧假期的,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在一审法院判决其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该公司再次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回老家为父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最终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大多数网友看来,该公司的做法缺乏“人情味”,认为“企业管理要更柔性、注重人文关怀”“3天丧假期限应因人因事而异”,还有不少网友表示经历过请丧假遇阻的情况,甚至有用人单位以“人已去世,回去也没用”为由,拒绝批假。
(2)与此类案件相似,用人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随意开除员工的案例并不少见。一同登上“热搜榜”的,还有浙江杭州一位女员工因拒绝下班后排练年会舞蹈被单位辞退。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同时,用人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须满足该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内容向劳动者明示、有充足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等条件。并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则属于违法解除。
2. 执行40多年的3天丧假为什么建议说需要改:华东教师与法律顾问看法
在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师、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顾问邱婕看来,陆云生遵循了公司的请假制度,并且在得知未获批准后立即返回,由于中途得知父亲去世才又回家奔丧,这属于事出有因,并非无故旷工。
根据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动者其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单位应酌情给予员工1~3天的婚丧假,如果路途遥远可适当增加。同时,目前法律对事假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劳动者请事假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
另据民法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邱婕认为,陆云生为父亲料理后事,是基本的伦理需求,符合公序良俗。该公司将丧假严格限定为3天,未考虑路途遥远及员工操办丧事的现实需求,该规章制度不合理,违背了公序良俗的要求。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桂彬律师对此表示认同。“部分用人单位对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机械地理解和执行,认为法律规定丧假是1~3天,超出就算旷工,事假需经用人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上班就是旷工。但这种‘法一定不容情’的做法忽视了民法典中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也不符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善意行使管理权的合理期待。”洪桂彬说道。
“晦涩难懂的法条背后,更应兼顾天理人情、民俗人伦。”陆云生一案的主审法官陈樱认为,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其对劳动者提出的请假申请具有审批权,然而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应存有善意。当劳动者因具体困难请假时,用人单位对于假期审核应尽普通善良人之义务,并应尊重民俗、体恤员工。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说明国家及法律对人的自由、尊严、价值、荣誉等越来越重视和关注。邱婕表示,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应体现出对人性的关怀,而不是一些单位所表现的“目中无人”。
3.执行40多年的3天丧假为什么建议说需要改:专家看法
对现行丧假规定,有专家提出质疑,认为应该与时俱进,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洪桂彬认为,关于丧假的现行规定只有1~3天,但员工失去配偶、直系亲属是人生中最大的痛楚,除料理丧事外尚需消解沉重的情愫,仓促上岗未必有助于劳动效率的维持,更可能影响工作质量,甚至引发或导致工伤事故,对用人单位也未必有利。
从平衡利益角度,洪桂彬建议设置10天左右丧假,其中3天带薪,7天无薪,以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
另外,现行丧假仅限于直系亲属和配偶,未包括岳父、岳母、公婆等关系密切的亲属。考虑到不少丧事由女婿、媳妇办理,将岳父母、公婆排除在法定丧假之外,洪桂彬认为不符合公序良俗,有违最新民法典倡导的基本原则,亟须改革。
实际工作中,很多用人单位规定,只有亲属死亡才能申请丧假,但员工更大的诉求是在亲属去世前见上最后一面,如提前申请丧假不符合常理,申请事假又需单位批准,遭遇困境。
洪桂彬表示,与其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完全善意地行使管理权,不如明确规定家庭出现类似情况的员工可申请无薪休假。
所以,执行40多年的3天丧假为什么建议说需要改,其实原因还是比较现实的。只不过对于企业来讲,可能丧假这类考勤管理假期的改革,带来更多的是企业成本的增加,不过这也能从另外方面体现企业对于员工关怀的提升,从而增强企业团队向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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