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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力资源管理事务中,关于女职工三期的劳动争议经常发生,如果不了解基础的劳动法律知识,对于HR或者是劳动者来讲都不能很好地站在自身角度维护权益。因此,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所解读了关于女职工三期权益保障问答,希望HR可以认真看完。
1.女职工三期权益保障问答一
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用人单位能否扣其工资?
答:不能。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女职工三期权益保障问答二
用人单位能否降低“三期”女职工工资?
答:不能。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3.女职工三期权益保障问答三
“三期”女职工病假时间超过了规定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不能。女职工处于“三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其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以及需裁减人员等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女职工三期权益保障问答四
用人单位与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不能。劳动合同应当续延女职工“三期”情形消失时终止。
5.女职工三期权益保障问答五
对哺乳期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定?
答: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6.女职工三期权益保障问答六
女职工是否可以请产前假、哺乳假?
答: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7.女职工三期权益保障问答七
女职工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如何计发?
答: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关于女职工三期权益保障的问答就整理到这里,相信看过的HR都能够很好地在人力资源管理事务中很好地运用这些答案,从而来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从而影响企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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