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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资发放时间最新规定

2023-07-11

红海云

关于工资发放相关问题,小编了解到,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劳部发〔1994〕489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7条规定: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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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发放相关规定

在国家政策上,仅强调了工资发放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对具体的支付时间做出规定,一般来讲,各地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情形一:有明确约定具体的发放时间

地市工资支付条例里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时间范围,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当地规定制定合理的发薪日期,以免造成拖欠工资,给企业带来损失。

如深圳市的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5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情形二:无明确约定具体的发放时间

当地工资发放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日期,单位主要以劳动合同上的约定发薪日期为准,单位只需要保证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具体支付日期自行确定即可。

如上海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福建省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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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号发工资能看出公司的好坏?

不同的公司,发薪日不尽相同。那么如何根据几号发工资判断公司的好坏,我们一起看看网上流传的观点吧。

10号前

一般来说,每月5号至10号之间发工资的这些公司,大多为高科技公司、上市公司、外资公司或国企。

越早发薪,公司就会承担越大的压力。首先就是HR部门的薪资核算工作。如果遇到节假日,加班肯定是逃不掉了;如果企业规模较大,考勤数据较多,部门庞杂,为了保证薪资不出错,HR可能要拼了老命了。

能够尽早发薪的公司,规模小的,比较人性化;规模大的,福利待遇也不会太差。

10-15号左右

中旬发工资是大多数企业选择的方案,主要集中在15号。

这些企业想要在公司和员工之间寻求一个利益平衡点,既不拖工资太久,也给公司留下足够的时间。

在中旬发工资的企业里,HR考勤和薪酬核算工作就要轻松得多了,不像上旬发工资的企业需要赶时间。

这些企业多数都是中规中矩。绝大多数既不会有超人意料的福利,也不会太坑自家员工。

多数为传统行业,比如制造业,就会在15号左右发工资。公司员工基数不小,但业务需求不是特别大,公司谈不上好,也算不得坏。

15号以后

15号以后发工资的公司,员工工资几乎被压了一个月。如果遇到这样的公司,大家尽可能小心谨慎些。

这些企业多数为小企业,尤其是社会服务业、劳动密集型公司等,员工稳定性较差、流动频繁,于是企业试图用晚发工资留住员工。网上的这个说法,你赞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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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发薪时间汇总

关于离职员工的工资支付,全国不同省市可能有不同的地方法律规定,进而使得各地薪资发放日期也不尽相同。

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全国部分省市关于离职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详情如下: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2016年8月1日起执行】第七条  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2016年9月29日修订】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10年12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当日结算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1日修正】第十五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并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07年9月25日印发】第十五条 企业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手续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2007年7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或者解除的,工资计算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用人单位应当自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应当在办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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