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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李某是A公司的采购员,月工资为8000元。在职期间,A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2023年4月,李某生育一孩并开始休产假。然而,同年8月,在李某休产假期间,A公司的股东杨某和刘某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况下,自行办理了公司注销手续。产假结束后,李某将杨某和刘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产假工资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清算时应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在全国或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杨某和刘某作为清算组成员,明知李某产假工资未支付,却未履行通知义务,直接导致李某权益受损。因此,法院判决杨某和刘某需向李某支付产假工资,但因公司已注销,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驳回李某的继续履行请求。
【案件启示】
此案提醒我们,企业在注销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同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享有的待遇,如生育保险和产假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对于未缴纳生育保险的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