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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婚假等人力资源管理福利会随着我国国情的变化而变动,从而做出很多适应时代的新规定。所以每年都有一批批职工以及HR对于《劳动法》婚假规定十分关注,想要从中了解婚假情况。所以,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婚假规定的变动情况。
1.《劳动法》婚假规定
《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新《劳动法》婚假规定就这一条,所谓法定,就根据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劳动法》婚假规定是一个指导性的规定,具体适用起来则根据《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详细规定。
婚假工资: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 7天假期的奖励。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2.《劳动法》婚假规定变动
(一)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只有13年,但“只生一个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上世纪70年代便开始。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即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此前,我国鼓励晚婚晚育,给予额外福利。如在原有的3天婚假基础上,晚婚假可延长至10到30天不等;晚育假则是在原有的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例如在上海和北京,晚育假增加30天。浙江为15天(婚假3天+晚婚假12天)。
此次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不过,只要新政策没实施,就按老政策执行。所以,只要12月31日前拿着结婚证去请假,符合条件的仍可享受晚婚假。
除此之外,修正案草案还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2)晚婚假取消,至少7天的假期没了
计生法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规定享受奖励的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对晚婚晚育夫妻的奖励和福利,源自于1970年代起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夫妇,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妇,可享受晚婚假10天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劳动法》婚假规定的确随着时代变化也作出了较大改动,比如伴随我国老龄化的趋势来临,在放开二胎政策的同时,也取消了婚假中对于晚婚的特殊奖励,不再有假期延长,这也意味着大龄青年结婚至少少了七天假期。为此,HR每年都需要关注关于婚假相关人力资源管理政策,避免因政策更新而做错决策,造成企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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