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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是作为劳动者在结婚时可以享受的福利假期。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层面对婚嫁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我国对婚假规定是体现在规范性文件方面的,国家层面最早的文件HR可以追溯到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从该文件发布后,关于婚假的规定就沿用至今,3天已成为实际意义上的法定日期。后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对婚假的增加均是建立在3天之上的。那么,了解了一个全局状态后,我们就来看看婚假这项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在天津究竟是如何变化的?
1.天津婚假政策变化一
早在1988年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就制定并颁布了《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婚假增加四天;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个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天。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同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由所在乡(镇)、村给予奖励。
也就是说从1988年开始天津市的婚假正常情况来说是3天,但是晚婚的增加四天,变为7天。
2.天津婚假政策变化二
天津市在《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并施行后,先后进行过五次修正,相应的婚假天数也在进行变化,具体如下;
(1)1993年3月9日,《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以下修正:《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婚假增加四天;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天。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同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由所在乡(镇)、村给予奖励。
(2)1994年4月15日,《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以下修正:《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住房。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日;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和村给予奖励。
(3)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以下修正:《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住房。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日;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和村给予奖励。
(4)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以下修正:《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5)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以下修正:《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从天津市对于《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历次修订来看,天津市的婚假一直维持3天不变,只有在晚婚的时候才有相应的假期天数增加,但也未超过10天。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本次修正标志着全面二孩政策的放开,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增加婚假的规定。
3.天津婚假政策变化三
基于从国家层面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调整,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我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相应修正,本次修正也删除了对于晚婚增加婚假的规定,从此在天津市范围内,婚假统一为3天,不再增加。
其规定如下: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综上,天津市的婚假从2016年1月14日开始至今固定为3天,目前未有改变,虽然现如今对于大多数劳动者来说,步入社会进入职场的时间已经超过法定结婚年龄,晚婚的人们越来越多,但对于晚婚的奖励(即延长婚假)已经成为过去。当然个别企事业单位在此基础上对婚假的延长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位于天津的HR需要在了解这些相关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后,再具体深入掌握公司的企业制度,从而更好地处理关于婚假的相关工作事宜,做好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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