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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资深HR而言,产假工资的相关知识对他们来说已经是滚瓜烂熟,因此他们很少陷入该知识点的误区当中。但是对于刚入行、转行到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HR来讲,由于法律条规并未熟记于心,而且劳动关系事务处理相对较少,这时就很容易在实际操作中陷入误区。为此,今天总结了几个关于产假工资的误区,让HR可以谨记于心,避免做出错误的行为。
1.产假工资只发生育津贴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生育津贴;妊娠七个月以上生产的,按三个月计算生育津贴,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海南省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三个月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而生育津贴只发三个月,另三个月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生育津贴往往比实际工资低,而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如果员工工资是5000元,而生育津贴只有3500元,公司要在员工产假期间,在生育津贴之外要向员工补足工资。
2.产假工资中,从生育津贴中扣由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用人单位代扣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系从其工资中扣除,而生育津贴不属于职工工资范围,公司不得随意以代扣社会保险费为由从中扣除,公司从生育津贴中代扣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3产假休完后,再给员工发产假工资
如果企业等到员工休完产假后才发产假工资,这时就会出现相关风险,毕竟这种行为属于公司拖欠员工的工资,如果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就是关于产假工资的相关误区了,希望HR能够真正把这些知识点掌握起来,以防之后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可以巧妙应对。其实,对于HR来讲,除自身人力资源管理领域需要熟悉外,劳动关系这块也是一个很好提高HR技能水平的重要知识点,因此,这一方面的内容HR也需要去学习和掌握。最后提及一下,本文部分内容来源于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公众号,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