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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和维护女性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办发〔2016〕9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有效期为5年的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那么,2021年这项细则是否发生改变了呢?事实上,2021年天津市生育保险规定细则还是不变,那HR有什么需要再继续关注的呢?这些对于人力资源管理是否有更大的作用呢?
1.HR需注意的生育保险缴费信息
(1)已经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再另行办理登记手续;
(2)用人单位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在三个月内足额补缴费用的,从终端缴费之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费的,从办理补交费用手续并正常缴费次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于未补缴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当月起,停止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3)对于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优先记入职工生育保险。在一次妊娠周期内,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按照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对应的限额支付标准分别计算,不重复报销。
2.HR需注意的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1)“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①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②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③妊娠期间因保胎实施期待疗法发生的医疗作用;
④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⑤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⑥本人要求的特需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2)“生育津贴”是指参考女职工按国家规定在享受差价期间应获得的工资性补偿。女职工按照本市生育登记制度办理生育登记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持有异地生育登记凭证的,须经本市现居住地或其用人单位所属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后,申报生育津贴待遇。
(3)女职工生育婴儿并按规定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
3.HR需注意的生育保险结算管理
(1)参保人员在本市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即时联网结算。对于因特殊情况发生垫付生育医疗费用的,由用人单位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统一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2)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先由个人垫付,由用人单位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统一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办。费用的审核及支付标准,按照本市生育保险规定执行。具备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4.HR需注意的生育保险就医管理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责令补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补缴造成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依法予以赔偿。
(2)因职工流动而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衔接:首先,职工从未参保单位流动到已参保单位,在原单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原资金渠道解决。转入新用人单位之日起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计发。
其次,职工已从参保单位流动到未参保单位,转入新单位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已休产假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计发。转入新单位后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按照规定已预留生育保险费的,生育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按照预留生育保险费标准给予支付。终止妊娠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付。
以上就是关于《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相信不仅仅是对HR,更是对企业有着重要作用。不过,虽说这项细则的有效期是5年,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2021年天津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会发生改变也是不一定的,因此,实时跟进国家政策,才是做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重要步骤,也是HR提高自身能力更好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