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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人还是很多的,那么,超退休年龄入职的人员,与企业是什么关系呢?他们也会签订劳动合同吗?那属于劳动关系吗?请看下面的一则案例。
案件详情
林女士(生于1970年)于2022年3月开始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到2022年12月,该公司暂停营业,并未再为林女士安排工作任务。
林女士的诉求依据:
林女士认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具备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虽然她入职时已超过50周岁,但并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因此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资格。她指出该公司未支付2022年10月和11月的工资,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依据法律应支付双倍工资。此外,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随后,林女士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不服,因而提起诉讼。
法院审判
争议焦点与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原告林女士与被告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由于林女士在进入被告公司时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因此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法院认定她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关于林女士的诉求回应:
针对林女士关于其入职时并未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是否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的主张,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明确表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并提起诉讼的,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文仅认定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的用工形式,并不能反推出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或退休金的人员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结论。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原告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相关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案件重点问题: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个常见但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尽管只有一字之差,却有着显著的区别。以下是它们之间的主要差异:
劳动关系的双方不仅涉及财产关系,还包括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此外,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义务。
劳务关系的双方则仅存在财产关系,双方处于法律地位平等的状态,没有隶属关系的存在,提供劳务的一方无需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
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度入职,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否为劳动关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指出,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即告终止。构成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对于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即便他们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