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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合同到期未续签,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2025-02-20

红海云

  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继续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云南某股份公司与员工苏七的劳动争议案便能解答这个问题。

  案件详情:

  苏七与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于2023年12月25日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苏七继续在公司工作。2024年3月12日,公司以双方未就劳动条件达成一致为由,向苏七发出《劳动关系终止告知书》,决定在2024年3月31日终止劳动关系。

  仲裁阶段:

  苏七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苏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苏七未向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公司终止只需支付经济补偿。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认为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只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未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其抗辩劳动者未提出申请于法无据。因此,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法律适用:

  二审法院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适用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即“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尚不具备法定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中,苏七已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因此公司不能简单适用该条款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改判公司支付苏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为141337.54元,并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判决。

  案件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4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合同,劳动关系存续的法律适用问题。然而,其适用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即“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尚不具备法定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中,苏七已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因此,公司不能简单适用第34条第一款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其行为构成违法解除。这一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应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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