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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之后,企业应该及时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就会有法律风险,但也不是只要不签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员工赔偿金的,具体情况还得具体分析。请看下面的一则劳动纠纷案例。
案件详情
王小七于2021年9月2日正式入职汇流公司。在其入职后的三个月内,公司并未与王小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其缴纳了2021年10月和11月的社会保险费。这一行为引发了后续的一系列法律纠纷。
事件中一系列关键时间节点如下:
2021年9月2日:王小七入职汇流公司。
2021年10月26日:公司向王小七发放了9月份的工资,共计5740.2元。
2021年11月4日:公司为新进员工建立微信群(包括王小七),并要求大家到行政人事部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11月14日:王小七通过邮政快递向公司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21年11月25日:公司向王小七发放了10月份和11月份的工资,分别为8124.77元和2865.9元。
王小七在职期间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尽管公司已在11月4日通过微信群通知其签订合同。11月14日,王小七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理由包括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九月份社保、没有提供足够的劳动保护和劳动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加班费及拖欠工资等。
王小七随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出具离职证明等要求。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王小七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990.67元,并要求公司向王小七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但驳回了王小七的其他请求。
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有利于王小七的裁决,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判定公司虽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但在11月4日通过微信群通知员工签合同,表现出签订合同的意图,因此公司不具恶意,不需支付二倍工资。
王小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是公司并未在入职第二个月内通知其签订劳动合同,且仅在入职第三个月通过微信群发通知。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公司已在适当时间通过微信通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已缴纳社保,不存在恶意不签合同的行为,因此驳回王小七的上诉请求。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然而,该条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需以用人单位具有恶意为前提。本案中,公司在入职后即为王小七缴纳社会保险,并通过微信通知签订合同,表现出积极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图,因此不具有恶意。
这起案件为企业提供了两个重要的启示:首先,企业应及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法律风险;其次,在劳动争议中,企业应确保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已尽合理努力与员工签订合同。对于劳动者,本案也凸显了维权过程中的复杂性和法律条款的细致性。
本案裁判结果对企业和劳动者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企业应加强管理,确保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保存好相关通知记录。劳动者则应了解自身的权益,确保在法律框架内合理维权。未来,劳动纠纷的处理需要更加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和法律的严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