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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电子劳动合同有利于用人单位降本增效,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以京东集团为例,试行电子劳动合同后,相比签订纸质劳动合同,可以节省材料采购、打印耗材、装订、邮寄、日常档案管理等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仅北京地区一年就可降低成本60%,减少5个流程环节,效率提升65%以上。
同时,推行电子劳动合同也有利于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提升政府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实现劳动用工管理新模式。
那么确保电子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关键要素有哪些?
电子劳动合同属于书面合同,一样具备法律效力。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也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只要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就受到法律的保护。
现在很多地方在推行合同电子化,对劳动者是有利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其实所谓“书面劳动合同”并不一定是纸质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也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这些形式都可以表现出所载内容,都属于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就有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本条解释也同样适用于“书面劳动合同”的解释。
2020年3月4日,人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回复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劳动合同管理电子化工作的请示》。
该函件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后,多地人社部门开始积极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相关工作,优化劳动用工管理模式。
我们经常会在互联网上遇到一些要求填表格的情况,其中的某些协议条款,通过点击按钮等表示同意。大量的实践证明,这种行为是有效的。
现有涉及“电子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如前所述,现有案件中,劳资双方大多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的方式签订电子劳动合同,这其中由于种种不规范的操纵,极其容易导致劳动仲裁委、法院对所涉电子合同的效力不予认可。
而上述焦点问题,在《订立指引》中均有涉及,因此,企业按照该指引制定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相关内部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