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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员工的工作效率等,但是,如果企业业绩不佳,经济不好的时候,是不是可以暂停发放绩效工资呢?不发绩效工资合法吗?
在当前的企业环境中,劳动合同通常包含基本工资加上绩效工资的结构,其中绩效工资具有浮动性,依据员工的工作绩效而定。然而,一些公司可能会以业绩不佳为由,试图不支付员工的绩效工资。为了深入了解这一问题,让我们分析一个具体案例。
案件详情:小方(化名)于2020年1月加入A科技公司,任职工程师,与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了小方的月度岗位工资和季度绩效工资,且指出季度绩效工资与其考核结果相关,按季度浮动支付。不久后,由于公司业绩不佳,小方仅收到了岗位工资,季度绩效工资未发。随后,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导致工资支付减少直至拖欠。小方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未发的工资和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部分支持了他的请求。然而,A科技公司不满,上诉至法院,双方对绩效工资的支付标准产生争议。
法院判决:法院的最终裁定是,作为雇主,A科技公司若声称绩效工资应依据考核结果浮动支付,则必须提供绩效考核制度的依据、考核标准、过程和结果等相关证据。由于A科技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必须承担未能举证的不利后果。公司主张因营业收入为零而不需支付绩效工资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小方主张绩效工资为其固定工资构成部分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因此,A科技公司应补发未支付的绩效工资。
法官解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若劳动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已明确约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则绩效工资应视为工资构成的重要部分。实际操作中,关于绩效工资支付的争议,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证明其工资核算标准及其不需支付绩效工资的举证责任,包括事先设定的考核标准和程序、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考核标准和程序,以及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绩效考核制度虽属企业经营权范畴,但涉及员工利益,应客观公正评定员工工作表现,促进员工竞争和企业发展。若未与劳动者特别约定绩效工资支付条件,无论公司盈亏,只要劳动者正常工作并满足考核条件,就应按时足额支付绩效工资。
通过此案例,可以看出,即使在经营不佳的情况下,公司也有义务根据事先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的绩效工资,保障员工权益。此外,确保绩效考核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对于维护雇员和雇主之间的信任关系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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