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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涉及到工资结算、相关证明开具甚至赔偿金等,是比较复杂的一道手续,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引来劳动纠纷。这里整理了最正规的员工离职处理办法,HR必须牢牢掌握了!
基础知识:绝对不能成为离职理由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应避免成为员工离职的理由:
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或工作条件;
未能及时且全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如果雇主的规章制度违背了法律或法规,并损害了员工的权益;
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采取欺诈手段误导员工而被认定为无效,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任何允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上述六点绝不应该出现在员工提出的离职理由中。
此外,若雇主使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员工工作,或者指令员工进行违规操作或危险行为,从而威胁到员工的人身安全,这样的情况作为离职理由也是必须被避免的。
进阶知识:容易引起争议的操作盘点
1.在劳动者离职的文件中,离职原因的陈述应当保持一致性。通常情况下,建议使用“个人原因”或“家庭原因”作为离职的标准表述。尽管如此,即便是使用了“个人原因”,也并非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如果离职文件存在前后矛盾,无法充分证明劳动者是主动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可能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例如,小杨与雇主签订的《保险解除协议》和《离职证明》中的理由不一致,导致公司被判支付经济补偿。《保险解除协议》显示原因为个人原因,而《离职证明》则指出是因为小杨的工作态度问题,这种矛盾导致了法院的裁决。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确保所有文件内容一致,并且在加盖公章之前仔细审核文件内容。这样可以避免在纠纷发生时承担不利的后果。
2.有些离职理由听起来合理,但实际上可能包含法律风险。例如,如果文档中表明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并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文档仅提到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明确指出是哪一方提出的,则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较大风险。
此外,尽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某些理由在法律上看似合规,但由于中国地域广阔,各地裁判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单位在使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所述情形时也应谨慎。
3.在解决离职事务时,应确保所有应结算的权利项目都已完全清算,包括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周末加班费、平时加班费、未休年假的加班费、高温津贴、工资、绩效工资、提成、奖金等。此外,如果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赔偿、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五险一金)、经济补偿等无争议的声明,也应一一列明。如果劳动者已提前申请离职并休完所有应休假期,这一点也应当在文件中明确,以避免支付额外的三倍工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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