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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企业因为各种原因想要裁掉一个不满意的员工又不想赔偿违约金,就会想办法逼员工主动离职,比如加大员工的工作量。加大员工的工作量如果能让员工形成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事实”,那么,要么员工主动就离职走人了,要么企业就可以以不能完成工作为由开除员工。这样做是明智的,还是违法的呢?我们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详情
经法院查明,2019年11月,沈女士入职一家公司,岗位是平面设计。期间,公司曾经因为裁员与沈女士进行协商,但是,没有谈妥。之后,公司从2021年11月开始突然加大沈女士的工作量,11月底,公司向沈女士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沈女士不服从公司的管理、未能完成公司分配的任务等,并直接与沈女士解除了劳动关系。
对此,沈女士认为自己只是拒绝了公司恶意增加的不合理的工作量,因为,在这之前,公司安排给平面设计的工作任务是每人每天设计40多张图,但是,公司后来进行了工作量的增加,最后是要求每人每天完成70多张图,这远远超过了正常的工作量,是根本无法完成的。
经法院调查,该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了考核表,备注写明:季度总素材完成量在2400稿以上,评分即达到满分5分。按照这个标准,每个员工每个工作日的任务量大概为40张。2021年11月3日至沈女士离职前,该公司布置的工作量由3人共计120张逐渐加大到每人每天70至75张。对此,沈女士与同事曾经多次针对增加的不合理工作量向公司提出异议,沈女士甚至曾申请降低工作量,都没有得到公司的允许。而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沈女士在此期间甚至申请加班三次。11月29日,沈女士在收到当日工作量后明确表示无法在正常的工作时间里完成,因此拒绝了不合理的工作量。11月30日,沈女士被移出工作群。
庭审中,沈女士的同事出庭作证,表示该公司确实存在裁员与员工沟通裁员不成就大幅增加员工工作量的事实,但在沈女士离职后,工作量又马上恢复了正常。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女士存在拒公司安排工作的情况,并没有对公司安排的工作超出正常工作量进行充分举证,所以,对于沈女士主张自己拒绝的是不合理的工作量并未采信,也就没有支持沈女士的诉讼请求。对此,沈女士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诉。
二审判决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自2021年11月上旬开始,沈女士的公司逐渐增加沈女士的工作量,已经严重超过了其考核满分的工作量。而且,从沟通中可以看出,沈女士一开始尽管对工作量的加大存在异议,但是,沈女士仍然是努力完成了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务的。后来,工作量增加到每天60张图后的11月22日和11月24日,沈女士加班2个半小时以上才最终完成设计任务,公司事后也批准了沈女士的加班申请,法院认为这里就可以证明公司是认可沈女士完成60张图片设计的任务是需要大幅加班的。
在这样的情形下,公司仍然继续增加沈女士的工作量到70多张,这时候的工作量已达到了沈女士工作量满分考核标准的180%以上。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认定沈女士的公司违法解除与沈女士的劳动合同,判决该公司向沈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总共6.3万元。
案件分析
二审的法官介绍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逼迫劳动者加班。本案中,从沟通记录以及沈女士与公司的往来邮件中可以看出,公司对沈女士是否完成工作任务的考核主要是依据沈女士每日能否完成公司布置的图片设计任务的数量。在判断劳动定额标准的时候,应该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是否经过民主程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存在工作量的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量过去的考核情况、劳动者完成工作量是不是需要延长工时等因素来进行综合的判定。
在裁员协商不成之后,公司不断加大劳动者工作量,直至劳动者加班也无法完成的做法实属强人所难。综合相关证据,足以说明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不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并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虽然用人单位具有向劳动者安排工作任务等用工自主权,但是,工作量严重超过正常标准就是不合理的。劳动者在正常工时内甚至加班都无法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的,就表明工作量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劳动者是有权拒绝的。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不合理的工作定额安排是不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因为公司安排的工作量设置不合理,导致员工无法完成,用人单位又以员工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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