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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长期高强度工作而选择离职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员工因为工作时间长,休息时间少提出离职,可以要求企业给离职赔偿吗?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2019年8月1日,陈加洛与天地公司正式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职位为品牌营销部的置业顾问。为履行合同,天地公司委托了一家人力资源公司为陈加洛在2019年8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缴纳社保。
然而,在2021年11月6日,工作压力显然对陈加洛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通过微信向公司提交了一封被迫离职的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中,陈加洛表明,由于工作时间过长以及休息时间严重不足,他无法继续为公司服务,因此提出离职申请。次日,陈加洛进一步提交了一份正式的书面辞职表,该表中详细说明了由于每天长时间的工作和每月有限的休息机会,以及公司未及时支付加班费和佣金,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这些因素促使他决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在离职后,陈加洛对公司提出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为86491.83元。然而,仲裁委员会并未支持他的请求。对此结果不满,陈加洛随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在一审中,法院查明陈加洛对公司的佣金发放安排是知情的。合同规定在商品房交易合同签署并在全款到账后,次月支付90%的佣金,而剩余10%则在房屋交付后的次月发放。陈加洛销售的12套房屋的全款到账时间均在2021年11月24日之后,因此,陈加洛离职时相应的佣金发放节点尚未到达。
法院判决指出,陈加洛以“上班过久,休息也少”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明确指出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一法律条文赋予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形成权。
一审法院认定陈加洛的微信离职申请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陈加洛的诉求因此被驳回。即使陈加洛提出其他理由,如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扣除佣金及未依法办理社保,这些理由也未能成立。法院另案判决未支持陈加洛的加班工资请求,公司合法委托人力资源公司缴纳社保,没有恶意不缴的行为。此外,佣金发放节点未到,陈加洛的扣除佣金主张同样无法成立。
尽管一审判决陈加洛的诉讼请求无效,陈加洛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微信申请无效,11月7日正式提交的辞职表才是有效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包括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和佣金等问题。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指出微信申请已生效,其提到的离职理由不构成公司需支付补偿的法定条件。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对如何处理劳动合同中的解约及经济补偿问题提供了深刻的法律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