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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企业想让员工加班,却又不想给员工加班费,就会想出一些变相加班的招式来,比如以考察员工入职态度之名来强制加班,这种的做法,是对员工的PUA,同时也是违法劳动法的。具体情况下面详细讲讲。
11月18日,山东省济宁市的吴先生(化名)通过网络途径报告,他最近加入的公司要求员工强制性加班至晚上10点,且任何请假行为均被视作旷工处理。吴先生于当天晚上7点提出请假并提前下班,随后被人力资源部门要求签署自愿离职申请。11月20日,该公司的主管对此事件作出回应,否认存在强制加班的情况,声称该做法仅是对新入职员工的工作态度进行培训与考核。
然而,此类做法——包括强迫加班、禁止新员工请假以及以违反规定为由解雇员工——遭到了公众的广泛批评。面对可能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指控,公司主管以“考核入职态度”为由的辩解显得牵强,其合理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
员工因私事请假属于常见现象。吴先生已经正式提交了请假申请,并未擅自缺勤。需要指出的是,他所请求的是按时下班,而非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提前离开。公司将不加班视同旷工,并要求请假批准以便按时下班,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职场常规。
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权利有明文规定。例如,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规定劳动者的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涉事公司称该名新员工不符合招聘标准,却在招聘过程中录用了他,声称此举旨在考察其工作态度。然而,如果确实不符合标准,不应在招聘阶段录用之。一旦录用,公司便有责任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至于考察工作态度,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而非通过违规手段来测试员工的忠诚度。
此情形引发了外界的疑问:公司真的是在考察员工态度,还是仅仅因为舆论压力,才为其强制加班行为编造了考察的借口?鉴于此,有关部门应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即使强制加班的指控不成立,而公司确实在考察员工态度,采用违法手段迫使员工服从的做法本身就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类似于职场操纵(PUA)。通过选拔那些忠诚度高、服从性强的员工,公司是否在为未来可能的无休止加班创造条件?
值得关注的一个细节是,在决定解雇这名新员工时,公司要求他签署一份自愿离职申请书。解雇与自愿离职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由此可见,为了最小化潜在损失,涉事公司展现出了极大的精明和算计。
在应对员工揭露权益问题的行为时,涉事公司宣称将聊天记录公开违反了公司的管理条例,并不排除提起反诉。令人关注的是,公司此刻展现出对法律的敏感性,但当强迫员工加班时,似乎却忽略了劳动法等相关法规的存在。
该案例反映了当前劳动者权益保护所面临的困境。在与相对强势的雇主对峙时,多数员工往往选择默默承受,即使面对超时加班也不敢公开表达不满,因为抗议可能会导致失去工作。
将拒绝加班视为旷工,即便是作为检测员工态度的一种手段,其性质能否被视为比强制加班更为轻微?这一点存疑。归根结底,无视法律规定,进行忠诚度和服从性测试,其目的仍旧是为了剥削员工。对于这种企业,应当鼓励员工勇敢地依法捍卫自己的权益,同时,行业监管机构也应当积极介入,强化执法力度,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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