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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2日,四川省人社厅发布消息称,四川省集中开展超时加班专项执法检查,全文如下:
为切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维护好职工权益,自11月22日起,四川省将集中开展为期一周的超时加班专项执法检查。
本次检查的范围是各地反映加班现象突出的行业企业,检查方式以市(州)为单位组织实施,也可以结合实际组织辖区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快立快处,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一律顶格处罚,形成强大震慑。同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作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实行部门联合惩戒,使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坚决“零容忍”。
检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把此次集中执法检查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全面部署、迅速行动,要举一反三,消除隐患,坚决杜绝因超时加班严重危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的行为发生,坚决杜绝因超时加班引发极端事件或者重大负面舆情。
政策链接:
1.《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那么加班工资基数如何计算?
《劳动法》第44 条规定了加班费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第31 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对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国家层级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由地方性规范予以规定。总体来说.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加班费计算基数作出约定。约定的标准原则上应为员工每月的固定工资收入。在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应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对于奖金和津贴、补贴等福利,可以约定不纳人加班费计算基数。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是《劳动法》对此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对其付出过量劳动的对价和补偿;对用人单位而言,承担支付加班费义务有利于抑制其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从相关规范表述上看,加班费规定似乎属于强制性规定。但是,从相关制度设定来看,关于加班时长限定保护的是劳动者身体健康权益.在价值评价上优先于合同自由所体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关于加班费计算的规定体现的是对劳动者额外加班的对价和经济性补偿。而非劳动者身体健康权,在价值评价上不具有优先于合同自由价值。
由于劳动者具有放弃加班费的处分权利,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协议约定的加班费少于法定计算标准(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影响协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