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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是员工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假期。那么职工探亲假最新规定是什么?职工探亲假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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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探亲假”
职工休“探亲假”的权利,最早规定于国务院1958年的《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后国务院对该《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于1981年颁布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以下简称“《探亲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从探亲假的性质看,探亲假仅适用于一部分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不属于全体劳动者均应享有的假期。职工符合探亲条件亦有探亲意愿的,应当自行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无安排职工休探亲假的义务。因员工本人意愿放弃休探亲假的,单位也不应支付所谓“未休探亲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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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探亲假”的职工对象
根据《探亲规定》,探亲制度适用的范围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
上述规定中较难确定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范围。目前普遍采用的企业类型划分,是依据出资主体的不同划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无疑属于国有企业,但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并不等同于国有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对国有企业的定义。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一、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二、国有控股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的规定,国有控股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两种形式。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三、国有参股企业。是指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狭义的国有企业,仅指纯国有企业。
在《探亲规定》出台的上世纪八十年代,还没有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和国有公司的概念,因此《探亲规定》所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从当时的社会背景看,应当仅指纯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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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申请“探亲假”应满足的条件
根据《探亲规定》,职工申请探亲假的,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职工工作期间不能和父母、配偶同住;二、回家路途较远,无法利用公休假日与家属团聚的;三、申请休假前已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
虽然《暂行规定》已被后来的《探亲规定》所废止,但《暂行规定》中关于探亲假的审批原则仍然具有参考价值。《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凡是在本人工作地点已经有父亲或者母亲或者配偶住在一起的工人、职员,或者离家较近能够利用公共休假日与父亲、母亲、配偶团聚的工人、职员,或者每年享有其他领取工资的连续两个星期以上的假期的工人、职员,都不再给回家探亲假期。
这里HR们要搞清楚两点。一是何为“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原国家劳动总局已在《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三条予以明确,《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二是何为“公休假日”。探亲制度设立初期,我国实行的还是“单休日制度”,即职工每周“做六休一”。1994年起国家开始推行“隔周双休制度”。自1995年5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正式开始施行“双休日制度”。相较于探亲制度出台的1981年,现在劳动者的公休假日已经增加了一倍。
职工是否符合请休探亲假的条件,应当考虑返家探亲的路途长短、可采用的交通方式、本人执行的工时制度、可享受的其它假期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