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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1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到底技能人才评价实施方案是什么?来看看具体政策。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办函﹝2022﹞5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各相关单位:
为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规范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流程,进一步提升职业技能评价质量,维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经研究,就全省技能人才评价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资格审核。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格应对照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企业行业评价规范要求进行审核。用人单位在本单位内部设立职业技能等级破格晋升机制的,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依据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应当符合《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苏人社发﹝2021﹞132号)规定的情形。依据职业技能竞赛成绩(名次)晋升技能等级的,各地应当严格对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江苏工匠”岗位练兵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65号)要求,规范做好参赛选手的资格审核工作,重点加强对选手职业技能等级、工作年限等方面的审核,选手参赛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2)具有我省户籍;(3)学生组职业技能竞赛选手应具有我省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及高等院校的学籍。
二、规范办赛行为。各地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以本行政区域内的选手报名参赛为主。符合参赛条件的异地选手报名参赛的,异地选手占比10%之内的,由竞赛主办单位从严把握;占比10%—50%的,报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占比超过50%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不得享受相应的竞赛支持激励政策。为推动区域间技能技艺交流等,确需组织跨区域竞赛的,应提前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区(县)际跨区域办赛的,报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见附件1);设区市际跨区域办赛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际(含不同省份的设区市、区县)跨区域办赛的,由相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会签竞赛工作文件。各地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不得收取任何报名费、参赛费以及证书核发等费用。
三、规范技术标准。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当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三、四、五、六大类收录的规范名称,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业信息新增、变更通知,确定评价职业(工种)、等级,不得擅造职业(工种)名称、擅加职业技能等级。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企业评价规范框架下自主确定本单位职工评价内容;已颁布职业(工种)名称但尚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用人单位可开发企业评价规范,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后,开展本单位职工评价工作。第三方评价机构申报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等级,应当具有完备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题库,对于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尚未编制评价试题库的职业(工种),应当事先提请开发该职业(工种)评价规范以及相应评价题库,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定通过,纳入《江苏省技术资源发布目录》后方可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竞赛赛项设置应当坚持《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的职业描述,以单个职业(工种)为单位设置赛项,根据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技术文件及命题,大赛专用理论考核题库要符合相关质量数量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属地职业技能竞赛的技术标准审核,坚决遏止竞赛考核擅自降低要求,与国家职业标准不符的现象。
四、规范证书核发。根据“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相关负责人签字核发,证书样式及证书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统一样式、统一编码规则生成,证书落款、印章唯一,不得擅自增设落款、印章。职业技能竞赛证书使用竞赛专用证书样式,核发权限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市级一类赛统一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章核发相应竞赛职业证书;市级二类赛职业证书可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章核发,也可委托具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权限的竞赛主办方(牵头主办单位)核发;(2)区(县)级竞赛职业证书统一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章核发。各地严禁降低标准,以职业(工种)部分工作内容作为竞赛赛项组织比赛,核发相应证书。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及机构电子证照全面纳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统一运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查询服务,通过其他途径生成、制作的证书及证书号一律无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各类考生可自行查询证书信息,并可根据需求自行打印纸质证书。
五、规范质量管理。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竞赛工作的质量监管,将质量要求始终贯穿评价竞赛工作全过程全领域,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研究细化具体工作举措,确保2022年5月1日起全面执行到位。各地要结合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改革,坚持分类指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及时公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信息,明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评价的地域范围、有效期限和认定等级,实行能进能出的目录清单式动态管理。细化量化质量监管机制,高质量实施一年两次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专项评估。加强对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大赛的全程监管指导,压实主体责任,明确流程管理,规范竞赛文件,真正做到赛前有提示、赛中有监督、赛后有评估,确保赛事质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面向社会定期公布所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评价的评价职业、评价等级、评价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见附件2)和职业技能竞赛的主办单位、赛项名称、举办时间、参赛条件、报名电话等信息(见附件3),方便劳动者报名报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市场监管、信用管理等部门适时对各地办赛标准、选手参赛资格以及证书核发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确有办赛标准不高、选手资格条件不符、违规发放证书等问题的,一律注销相关人员或批次的证书,并启动信用核查联动机制,情况严重的,将全省通报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设区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质量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布职业证书发放监督举报电话,严肃核实查处相关举报问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证书发放监督举报电话:025-83271773。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
以上就是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