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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是劳动者人权以及休息权的一项基本内容。《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那么,HR你是否真正搞懂了这项制度,并且在处理人力资源管理事务时,也能轻松应对带薪年休假所带来的各种疑问呢?
其实,带薪年休假它与其它假期一样,影响着企业员工的考勤、薪酬、绩效等方面。因此,它所形成的问题也是多样化的,下面我们就来讲讲它所形成的问题有哪些?
1.带薪年休假属于强制性休假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国家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休假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带薪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但是该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在修年假期间用人单位也是必须给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不发放年假期间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利。
总之,对于HR而言,了解一项制度,不能仅仅只读于表面,而是要看它是否能与企业其它人力资源管理模块相连,进而从多个维度去了解该项制度,这样既有利于HR从全局角度处理人力资源管理事务,也能在处理事务过程中避免企业陷入法律纠纷,影响在社会和行业中的企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