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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法院:普通劳动者不属竞业限制范围

2025-03-12

红海云

普通岗位员工也需要签订竞业协议吗?近日,南京一起餐饮公司起诉前厨师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案件引发关注。法院最终判决:未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不属于竞业限制范围。

案件详情

刘某亮于2014年2月入职南京旭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某餐饮”),担任冷菜厨师,主要负责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等普通菜品的制作。2022年5月,刘某亮离职后,先后在南京市两家酒店从事配菜及冷菜制作工作。旭某餐饮认为刘某亮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社保补贴4.9万元,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万元,并赔偿损失9万余元。

一审判决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刘某亮在旭某餐饮工作期间,仅从事普通冷菜制作,并未接触或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核心技术。虽然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刘某亮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人员应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法院认为,普通岗位劳动者如未掌握商业秘密,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此外,关于社保补贴问题,法院认定旭某餐饮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向刘某亮支付过相关补贴,故对其返还请求不予支持。

2023年12月14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旭某餐饮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结果

旭某餐饮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3月20日,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竞业限制导致劳动者在约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擅长或熟悉的工作,对劳动者的生存、就业造成显著影响,其适用范围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应当重点考量其是否掌握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本案中,刘某亮作为普通冷菜厨师,并未接触或掌握旭某餐饮的商业秘密,因此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用人单位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为由主张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意义

该判决明确了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强调用人单位不得滥用竞业限制条款,限制普通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权。法律专家指出,竞业限制条款的设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用人单位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岗位性质及是否实际掌握商业秘密等因素,避免不当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利。

这一判决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保护了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在制定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更加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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