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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日报》报道,新一年度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一起员工通过社交软件“隐形加班”的案件。据了解,这也是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
在数字时代的背景下,新的“隐形加班”现象正在不断蔓延。
记者就是否下班后还要在工作群中回复有关工作的内容进行了随访,大多数受访者都有此经历。当被问及是否算加班时,几乎没有人表示因此领到过加班费。
记者调查中还发现,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认为下班之后偶尔指派工作任务并不属于加班,而是劳动者工作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有的用人单位内部加班管理制度不完善,并未对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之外的工作时间进行准确记录,或者说虽有加班审批制度,但形同虚设。还有的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随意与劳动者约定不定时工作制,并以此为依据随意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且不支付加班费。
值得关注的是,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法院终审认定劳动者长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工作,属于“隐形加班”,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即便是有司法实践支撑,但很多受访者向记者表示,由于担心会遭到用人单位的不利对待,甚至会遭到解聘,因此并不会向“隐形加班”说“不”,也不敢向用人单位主张领取加班费。
谈及“隐形加班”越来越常见但几乎都不给加班费现象,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班小辉分析指出,除了用人单位的工时守法意识不强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或意愿不强之外,劳动监察执法不到位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
“由于劳动监察执法力量薄弱,处罚手段有限,在劳动者不主动投诉时,执法部门通常难以监察到‘隐形加班’的情况。尤其是数字时代的‘隐形加班’,更是难以做到及时主动监察。”班小辉说,虽然劳动法对于加班有严格规定,但要使其真正发挥作用,监察执法的环节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郑吉喆法官:
平台经济背景下,劳动的形态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劳动者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电子设备、社交工具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感到生活和工作的界限逐渐模糊,随之也产生了加班“隐形化”的问题。面对人民群众遇到的急难愁盼的新问题,我们贯彻能动司法的理念,在判决中提出了“提供工作实质性原则”和“占用时间明显性原则”作为对隐形加班问题的认定标准,肯定劳动者的非工作时间的线上劳动价值,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工作和休息的边界,保障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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