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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最新文件:社保智能化监管的时代来了

2023-07-05

红海云

近年来,国家对社保基金监管的越发严格:

2022年3月18日,《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正式执行,明确将加强对骗取社保基金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支出单位追究责任;

2023年5月1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正式执行,明确发现社保挂靠代缴等行为可举报,最高奖励10万元;

近期,人社部再次发布〔2023〕34号文,提出将依托金保工程等信息化项目,全面推行人社数字化改革,实现一体化办理、精准化服务、智能化监管、科学化决策、生态化发展,引领和支撑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

重点又要来了,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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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2023〕34号文件正式发布

社保智能化监管时代来了

近期,人社部官方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原文: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zh/202306/t20230626_502000.html

方案提出,要夯实数字化底座,打牢人社数字化改革技术基础,提升社会保障卡社银联动服务水平,探索推进社会保障卡加载数字人民币。

具体有哪些重点呢?赶紧来看看~

一、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是,依托金保工程等信息化项目,全面推行人社数字化改革,推进理念重塑、制度重构、流程再造,深化一体化、发展数字化、迈向智能化,优化数字社保、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加强数字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实现一体化办理、精准化服务、智能化监管、科学化决策、生态化发展,引领和支撑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

到2025年,数字人社建设体系初步形成,人社数字化底座基本建立,“全数据共享、全服务上网、全业务用卡”成效更加广泛,人社数字化应用场景不断涌现,业务实现有机联动,建成横向打通、纵向贯通、协同高效的人社一体化发展格局。

到2027年,数字人社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数字化管理新体系、服务新模式、监管新局面、决策新途径、生态发展新格局全面形成,全国人社领域数字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成熟完备,实现整体“智治”。

扩展:

这里给大家解释一下金保工程是什么?

金保工程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涵盖县、乡等基层机构,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覆盖全国的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工程。

其内涵可以简要概括为“一二三四”四个字:

“一”是一个工程,指在全国范围建设一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网络共用、信息共享、覆盖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的电子政务工程;

“二”是两大系统,指建设社会保险子系统和劳动力市场子系统;

“三”是三级结构,指由中央(劳动保障部)、省、市三层数据分布和管理结构组成;

“四”是四项功能,指具备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四项功能。

建设金保工程,是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的需要,可减少业务经办过程中的人为干扰,提高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对基金运转的透明度和知情度,有效防止冒领、错领养老金的现象发生,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加强基金监管力度。

根据各地最新消息,“金保二期”工程也在积极建设中。

二、整体框架

数字人社建设行动按照“1532”的整体框架进行布局。

“1”即1个总体目标,深化一体化、发展数字化、迈向智能化,提升人社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5”即着力打造一体化办理、精准化服务、智能化监管、科学化决策、生态化发展5类对内对外应用场景,引领各类业务工作;

“3”即持续完善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人社大数据平台、公共基础设施3项能力底座,夯实发展基础;

“2”即建立健全政策标准、安全保障2个工作支柱,提供有力有效支撑。

三、实施智能化监管,深化社保基金管理风险防控

通知中明确,将深化社保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基于大数据技术,建立常态化疑点数据筛查核查机制。

健全业务规则,建立风控模型,优化系统风控预警功能,实现对社保关键业务环节和高风险业务智能化监控。依托生产库数据,全面加强社保基金非现场监督。

深化社保待遇支付和工伤保险就医结算费用支出合规性智能监控。持续提升养老保障基金投资运营信息化监管能力。开展个人养老金运行信息核验,对相关政策进行运行监管。

解读:

根据上述政策和重点,我们不难看出随着国家政策的逐渐出台,对社保基金的监管会越发严格,企业和HR应该高度重视,积极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前瞻规划;与时俱进,顺势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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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这几种行为不要再有了!

一、试用期不缴纳社保https://www.hr-soft.cn/hrpolicy/index.html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二、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三、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不缴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四、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岂不知,劳动关系的确定可不仅仅取决于一纸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就必须得交!

五、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做法,不可取。

六、单位可以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社保,似乎是很多企业的潜规则。近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确指出: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社保缴费是与参保者退休后的待遇相关的,只有达到了一定的缴费水平,才能达到较好的待遇水平,如果缴费水平过低,则其养老金水平仍然较低。也就是说,缴费水平要随着平均工资的提高而提高,未来的待遇水平也会跟着提高。

当然,这对企业来说, 社保缴费基数的上调对社保负担可能会产生一些影响,所以很多企业都是按照最低基数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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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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