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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一女子因为下班后拒绝应酬结果被公司辞退,此事引发大家的关注,一度登上微博热搜第一。
今年2月14日,重庆的小刘入职了一家公司,成为行政人事专员,主要工作是处理一些日常的行政事务和人事事务,其中包括日常的接待工作。2月28日下午,公司负责人要求小刘下班后一起去宴请客户。
小刘认为自己的工作职责并不包括下班以后还要去宴请接待客户,因此拒绝了。没想到,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辞退了她,还更换了公司大门密码,让她无法正常上班。
在小刘向记者提供的一段手机录音里,公司负责人表示,干行政类的工作,就应该搞好接待工作,包括倒茶倒水、结账、倒酒这些,小刘应该服从安排。
公司负责人还表示,试用期内,公司和劳动者双方有互相考察、互相选择的权利。辞退小刘,也是公司的正当权利。只要小刘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表格上签字,就会立即结算这半个月的工资。
小刘表示,表格中说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她不能认可,因此不愿签字。她同时提出了额外的赔偿诉求,公司方面表示不予认可。
企业以正常运营并营利为目的,而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是企业正常运营的基础。但正常的人员流动是企业常态,有主动辞职的,有不辞而别的,当然就有企业主动辞退的。
对于此事,律师认为,这种下班时间、工作场所之外的应酬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不管小刘是否愿意在相关手续上签字,公司都应该足额支付相应的工资和报酬。目前,小刘已经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投诉了这一情况。那么公司可以随便辞退员工吗?
员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就形成了一种较为稳定的法律关系——员工为企业提供劳动,该劳动成为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而企业因员工提供了劳动而向员工支付报酬。
双方的劳动关系建立后,则该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必须存在法定事由,并且由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因此,企业在辞退员工时,不能仅从企业角度进行决策,同时需要了解员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或企业规章制度关于辞退员工的相关规定,否则企业单方作出辞退决定后,很可能激化企业与员工的矛盾,从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很多企业管理者根据该条款认为只要员工违反了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则企业就可以合法的辞退员工,并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殊不知,该条款并没有看起来那么“万能”,因为根据该条款辞退员工,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2、规章制度向员工公示;
3、员工的行为的确违反规章制度规定;
4、该员工的违反行为符合“严重违反”的程度;
5、该员工的违反行为有证据支持;
6、辞退该员工的程序合法。
只有满足以上六个条件,企业才能据以辞退员工,并且无需支付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