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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万得数据分析师王某跳槽b站被万得认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索赔200万元,引发行业关注。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仅以经营范围重合为依据无法判定万得与b站构成竞争关系,王某未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无需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无需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00万元。
上海一中院指出,互联网企业往往在注册登记时经营范都存在一定重合,若仅以此为据,显然会对互联网就业人员尤其是软件工程师再就业造成极大障碍,对社会人力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也有悖于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
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义务。那么竞业限制条款的内容包括哪些?
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系当事人自行约定的结果,具有明显的合同特征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鉴于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系指导性规范,因此司法实践中,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不存在违反效力性规范的情形,应认为有效。
一、竞业限制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可知:
1.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中,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指的是在工作中知悉商业秘密的特殊工作人员。而商业秘密,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较易被忽略,实践中,一般结合具体情况对档案保管人员、市场策划与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认定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是指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 竞业限制的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为全国或某地区等。
4. 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知:
1.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一般约定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或高于上述标准。实践中,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多样,最常见的为按月支付,也有按年支付,甚至一次性支付。
2.竞业限制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表现形式不以支付货币为限。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确定既要考虑双方的具体约定、劳动者违约严重程度以及给用人单位带来的实际损失,还应适度体现对劳动者不诚信行为的法律惩戒。如果劳动者开展同业经营的违约行为,即使尚未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害,亦应认定其违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