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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部印发《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调取、储存和应用规范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规范订立电子劳动合同。那么,HR该如何解读人社部最新发布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呢?
1.《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解读
“各地要加大《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宣传力度,指导有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意愿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照《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协商一致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真实、完整、准确、不被篡改。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建设电子劳动合同业务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布接收电子劳动合同的数据格式和标准,逐步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中的全面应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该通知无疑传达了两个意思:在企业端,为有意实现劳动合同电子化的企业提供指导,鼓励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在政务端,要逐步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的全面应用。值得注意的是,于2020年3月4日发布后登上微博热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也只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难发现,从《函》到《指引》,从“可以”到“加大宣传力度,加快建设,逐步推进”等用词的变化,电子劳动合同这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新形式,正真切地从“趋势”转变为“必然”。《指引》篇幅不长,共分为5章:总则,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调取、储存、应用,信息保护和安全,附则。除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要求外,《指引》对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的相关能力也提出了要求。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最关键的契约纽带,一直承载着规定双方责任义务、维护双方权益的重要使命,《指引》一出,与此有关的实践案例自然也成为了企业乃至政府单位聚焦的重点。
2.《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之电子劳动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有。这里法大大也提出了看法。其实,这里讨论的是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也可以理解为劳动合同、人事文件的电子化。展开来说,首先是现行电子签名法所列电子签名不适用情形中,不存在劳动合同有关文件的禁忌。
《电子签名法》第3条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其次是去年3月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然,这也可以视为题主所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前奏。最后,目前已经有近150家法院在事实判例中认可了法大大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裁判文书网数据。
以上就是对于《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所进行的解读。疫情加速了企业各种管理工具的数字化,无论是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还是ERP系统。所以,针对电子劳动合同,HR可以根据企业内部管理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上线电子劳动合同,当然,上线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也是一样的,很多厂商的员工管理模块都具备电子劳动合同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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