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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关键人物——HR,不仅需要能管理好企业的人力资源事务,同时也需要及时为企业以及领导层排忧解难,这时了解最新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就显得十分重要了。最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33号),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了调整,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南京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并且相关待遇将于2021年1月份发放到位。那么,针对这类通知,南京市的HR该迅速get到哪些信息点呢?
1.HR需了解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队、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2. HR需了解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项目
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与供养亲属抚恤金
3. HR需了解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伤残一级,月增加额:263元/月;伤残二级,月增加额:234元/月;伤残三级,月增加额:228元/月;伤残四级,月增加额:223元/月;
(2)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月增加额:26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月增加额:21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月增加额:160元/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4.HR需了解五至六级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人员如何调整
伤残等级为五级到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52%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不足差额。
由上面的工伤保险调整我们可以得出: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都是与时俱进的,因此,作为企业领导层的得力助手以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主要人物,HR就应该积极了解国家相关政策,从而更好地为企业深谋远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