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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制定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制度时,应确保程序合法且公平公正。某保险公司故意给员工打低分拒发年终奖,企业这样的行为,合规吗?
案件详情
2006年8月,马某入职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自2021年起,公司依据新实施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2021版)》(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对员工进行绩效评定。因对考核程序及结果不满,马某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度绩效奖金77,000元。仲裁结果支持支付奖金64,655.22元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支付。
马某在诉讼中指出,公司在考核中存在程序不合法及人为操控现象,故绩效评分及年终奖取消均不合理。法院经查明发现,相关考核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未履行法定民主程序,且评分过程存在不公正因素,最终判定公司应支付马某奖金。
绩效考核问题争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某保险公司依据《考核办法》及《2021年总公司年终奖金方案》,将马某的个人绩效系数定为0,是否合规合法。根据《考核办法》,个人绩效等级划分为“杰出”“优秀”“胜任”“待改进”和“不合格”五档,其中“胜任”以上可获得奖金,“不合格”则对应绩效系数为0。马某的最终得分为5.589分,低于“胜任”标准。根据公司内部规定,此绩效评分直接导致奖金取消。
然而,马某提供的录音证据显示,公司内部存在人为操控评分的现象,相关负责人将马某及其他特定员工标记为“待改进”或“不合格”,并明确提及要通过考核手段分流员工。法院认为,这种评分方式明显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审理及裁判依据
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某保险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及《2021年总公司年终奖金方案》涉及员工劳动报酬,但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也未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否则无效。
另外,《考核办法》要求,对考核成绩低于6分的员工,需逐一说明具体原因。然而,公司在马某考核评分过程中未履行该义务,进一步加深了评分结果的不合理性。结合录音证据,法院认定马某的低分考核系人为因素导致,违反公平、公正的考核原则。
判决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某保险公司支付马某2021年年终奖金64,655.22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法院明确指出,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考核评分需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不得以不当手段损害员工合法权益。
本案表明,企业在绩效考核和奖金发放的管理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尤其是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必须履行民主程序,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此外,考核的评价标准应公开透明,避免人为操控或其他不公行为,以免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