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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如果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的社保待遇就与企业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了,如果要证明不怀好意的劳动者与自己没有劳动关系,企业需要怎么做呢?如何去证明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详情
在天府新区大林镇,朱某在从事棉毡相关工作时不幸受伤。然而,该事件并未发生在企业的经营场所,且该企业从未开展过棉毡业务。企业声称,从未与朱某建立过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亦未委托任何人向朱某支付过工资。此外,企业表示,与朱某提到的崔某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委托或劳动上的关系。因此,企业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法律上企业与朱某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朱相柳表示,他的工作地点是在天府新区大林镇的一家棉毡厂,该厂由崔光儒经营。工作期间,朱相柳的工作内容是由崔光儒安排的,所使用的劳动工具也由崔光儒提供,工资以计件形式由崔光儒发放。在朱相柳受伤后,崔光儒将其送往医院并垫付了相关的治疗费用。因此,朱相柳认为,他是受崔光儒雇佣并为其提供劳务,双方之间构成了劳务合同关系。朱相柳确认,从未在鑫宏建材经营部工作过,也不认识该单位的经营者或员工,且未能提供崔光儒有权代表鑫宏建材经营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任何证明。因而,朱相柳与鑫宏建材经营部之间既没有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共识,也不具备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条件,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企业要怎样才能证明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
如果企业与员工之间不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那么只能通过事实来加以证明。如果所提供的证据与实际情况不符,这些证据将被视为无效。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