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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聚焦近年来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出现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在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加强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关注妇女身心健康和特殊需求、防止职场性骚扰等方面建立了与时俱进的约束新机制,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
具体来说,修订草案具体新增了哪些与企业有关的规定?一起来看——
1
加强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 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2
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①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②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
③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④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⑤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3
完善用人单位对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措施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
①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
②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
③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
④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
⑤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4
明确受侵害妇女维权途径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