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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与员工单方面约定“试用期内不交社保,转正后再参保”。也有一些劳动者认为,试用期还不属于正式员工,单位不交社保是应该的。到底试用期需要交社保吗?试用期社保基数和正式一样吗?现在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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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需要交社保吗?
“试用期不缴纳社保”是很多公司的常规操作,想以此降低成本。但这种做法不仅违法,还可能“因小失大”,让企业面临更大风险。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保费。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尽管试用期是双方约定的考察期,但实际上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须依法缴纳社保。
如果用人单位“试用期不缴纳社保”,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规定不给员工交社保,但会把社保费用当做部分工资付给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这也是违法的!
不管用人单位以什么理由,比如员工承诺弃缴社保,人事档案未转不缴社保,以员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逃缴社保,或者将社保费用折现代替缴社保……全都是违法行为。
我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都有相关规定,为劳动者参保并依法缴纳社保费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保、缴纳社保费。
且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保费进行约定。
试用期为员工缴纳社保在法律上这是板上钉钉的事,所以不管用人单位用什么理由这都是不合法的事情。而用人单位也注意了,不管用什么理由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可能都是不合法的,最后还可能给自己带来法律上的风险,造成更大的损失,因小失大,所以需要好好衡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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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社保基数和正式一样吗?
试用期员工以第一个月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转正后按照转正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各地有不同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