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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的若干措施》。这是北京市首部规范、培育、发展新就业形态的纲领性文件。以下是政策全文:
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不断壮大,为劳动者就业增收开辟了新渠道,在稳定就业、促进就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首都发展数字经济提供了重要人力资本支撑。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本市新就业形态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界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范围
(一)本文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包括:
1.依托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与平台企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根据平台规则完成工作和接受劳动管理,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平台网约劳动者”)。
2.依托平台,依法从事个体经营或个人自主利用自己的体力、专业技能等依法从事劳务、咨询、设计等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平台个人灵活就业人员”)。
3.与平台企业或加盟、代理、外包平台业务的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完成平台企业、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等所赋予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平台单位就业员工”)。
二、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二)合理确定平台企业与“平台网约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平台网约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和休息休假等基本劳动权利。引导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制定修订直接涉及劳动保障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考核和奖惩要素,避免超强度劳动和因此造成的安全伤害问题。推动平台企业建立健全与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相匹配的收入分配和调整机制,按时足额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平台网约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指导平台企业健全落实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责任制,严格遵守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支持平台企业建立完善“平台网约劳动者”的申诉机制,客观公正处理纠纷问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委、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规范“平台单位就业员工”的用工管理。企业应依法与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指导平台企业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合作完成平台工作,将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劳动权益相关内容,列入合作协议必要条款,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合作企业“平台单位就业员工”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支持企业根据线上、居家、项目制等新工作形式,依法完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劳动用工规章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委、市邮政管理局)
(四)提供人文关怀关爱帮助。鼓励企业建立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交流协商机制,积极打造企业文化,提供公益互助,重视身心健康,开展人文关爱活动。加强新就业形态行业工会组织建设,吸纳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建设“务工人员之家”,扩大“暖心驿站”覆盖,调动企业和社会各界力量帮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解决劳动间隙的休息、餐饮、停车、充电等困难。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等)
(五)健全法律援助和争议调处机制。调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各类调解组织等力量,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矛盾调解等服务。人民调解组织、人民法院通过调解、诉讼渠道解决“平台个人灵活就业人员”的委托、承揽等民事关系争议。各级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争议案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大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的治理力度,维护劳动者权益。(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
三、健全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障制度
(六)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与“全民参保计划”。企业应依法为“平台单位就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引导和支持“平台网约劳动者”和“平台个人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逐步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制度,稳定长期在京实际就业的“平台网约劳动者”和“平台个人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也可选择在户籍地参加社会保险。加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
(七)增强工伤和职业伤害保障。企业应为“平台单位就业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对在两个及以上企业同时就业的,涉及企业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企业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按照国家部署,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建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保障遭受职业伤害的“平台网约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鼓励平台企业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的产品,提升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北京银保监局)
四、拓宽新就业形态职业发展渠道
(八)提高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建立线上线下课时衔接、直播点播课程互补、知识技能跨界学习的灵活培训模式,积极开发新职业培训规范标准,培育市场培训资源,打造开放多元的技能提升培训平台,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创造条件。鼓励平台企业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创业指导、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等培训,并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经认定平台企业开展网约配送员等职业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市场秩序,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模式,数字化追溯培训过程,杜绝虚假舞弊行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
(九)创新职业评价模式。试点推广平台企业自主评价职业技能等级,开发新职业评价标准规范。试点平台企业所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备案后纳入我市技能人才统计和认定范围。动态完善职称评审专业目录,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按照规定程序,自主申报职称评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增强就业创业帮扶
(十)加强就业创业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业孵化基地等创新提供求职招聘、服务外包、创业指导等专业服务,积极参与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给予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组织“创业北京”等创新创业大赛,激发新就业形态创新创业活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岗位招聘、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等信息的采集发布,即时开展职业指导,便捷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精准帮助劳动者实现新形态就业。依法规范面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人力资源服务,着力查处未经许可的个人、机构实施网络招聘、劳务派遣等活动,以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限制劳动者到其它平台就业,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市财政局)
(十一)增强就业创业扶持。对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重点帮扶群体,以新就业形态实现个人就业创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以及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引导创业担保贷款机构健全符合新就业形态特点的尽职调查和资信评估,简化申请流程,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简化就业创业手续,“平台个人灵活就业人员”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无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市场监管局)
六、保障措施
(十二)建立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将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纳入平台经济监管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交通管理、应急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跨部门协调联动,充分利用信用、智能和协同监管手段,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合力促进新就业形态与平台经济共同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工会等组织协商制定企业保障劳动权益的行业规范和劳动者职业规范,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或协议,加强行业监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总工会、市工商联)
(十三)强化数字化监管服务。结合全市平台经济综合监管系统建设,建立新就业形态动态监测机制,推动政企数据对接融合,加强政务信息共享应用,精准判断劳动者就业状况,监测新就业形态发展动向,分析就业形势,预警防范劳动用工和失业风险,逐步实现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维护、安全生产管理、职业伤害认定、社会保险经办、就业创业帮扶等数字化管理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委网信办、市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树立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典型,着力宣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风采,提高新就业形态社会认同感和职业自豪感。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及时发现暴露侵权行为,引导社会公众尊重、理解、体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
《若干措施》鼓励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造技能提升条件,拓展就业渠道,创造就业机会,进一步稳定劳动者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