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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突然下达无明确期限的外派指令,员工是否有权拒绝?深圳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给出了答案——法院最终认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需支付赔偿金。以下通过具体案例解析劳动者"合理拒绝权"的边界。
案件详情
2021年12月,王某入职深圳某餐饮企业担任饮品研发专员,月薪1万元。2022年11月末,企业在未提前协商的情况下,突然要求王某即刻前往黑龙江开展业务,但既未说明具体工作内容,也未明确外派期限。时值年末且王某正在筹备婚礼,考虑到外派可能影响个人事务,王某要求企业明确调派时限遭拒后,选择拒绝此次安排。两天后,企业以"拒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随即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认定企业解除行为违法,裁决支付赔偿金3万元。企业对裁决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核心在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认定:
1.用工合理性原则
企业安排跨省长周期外派,必须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与协商权。王某要求明确外派期限属于正当权益主张,企业未予回应显失妥当。
2.既往行为不构成默认
尽管王某曾配合短期出差,但临时性派遣与无期限外派存在本质区别。其因婚期筹备等客观原因拒绝本次安排,具有充分合理性。
3.程序正当性缺失
企业在未尝试协商替代方案、未证明外派必要性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合同,既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变更劳动合同需协商一致的规定,也有悖诚信用工原则。
最终法院维持仲裁裁决,判决企业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主审法官指出,判断拒接外派是否构成违纪需综合考量:
1.派遣合理性:期限长短、工作内容与岗位关联度
2.拒绝正当性:身体状况、家庭安排等客观因素
3.制度合法性:规章制定程序及条款合理性
4.协商充分性:是否穷尽替代方案沟通
特别提示用人单位,涉及工作地点重大变更时,应当:
✓ 提前30日书面协商
✓ 明确变更必要性及补偿方案
✓ 提供异议申诉渠道
劳动者遇不合理安排时,应注意保留沟通记录,依法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九条 严重违纪的认定标准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八十七条 赔偿金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