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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优化了办理流程、缩短了办理时限,不断提升医保经办管理服务效能,并新增明确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经办规定,确保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待遇。
05月29日,省医保局印发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下称《规程》),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规程》进一步缩短职工生育保险相关事项的办理时限,将生育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生育津贴拨付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相关负责人介绍,《规程》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2022年3月出台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办理流程、缩短了办理时限,不断提升医保经办管理服务效能。
《规程》第二十条明确,经办机构受理生育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拨付生育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受理生育津贴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拨付生育津贴。
同时,《规程》中明确涉及生育保险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材料按照《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要求执行,并按照规定动态调整,确保同一事项线上线下同源、一致、准确。新增明确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经办规定,确保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待遇。
《规程》坚持以便民利民为宗旨,要求经办机构提供生育保险服务,负责生育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并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医疗保险缴费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记录、生育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不断推进经办服务提质增效,为医保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