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业资讯
INDUSTRY INFORMATION
大部分时候,我们的个人信息都是以身份证为准的,就像我们获取生日福利,或者旅游的时候一些免票或者半票的优惠都是看身份证的。那么,退休也是吗?有的人身份证的出生日期跟其他档案的出生日期是有出入的,那么,退休到底以哪个年龄为准呢?
案例详情
黎三叔,男性,生于1955年4月29日。
1969年12月,黎三叔应征入伍。在其个人档案中,最初记录的出生日期为1954年4月29日,这一信息来源于《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及《政治审查登记表》。
1975年3月,黎三叔退伍。同年6月,他被分配到九江市的一家酒厂工作。此后,他转至市广播电视局和市电视台工作,并在2014年退休,时任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的职员。
黎三叔的第一、二代《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户口簿》以及相关的考核评审表格中,均记录他的出生日期为1955年4月或1955年4月29日。黎三叔入伍前的户籍档案及出生证明材料未能查得。
2014年4月22日,黎三叔所在的单位向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交了《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
紧接着,2014年4月23日,该公司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部门提交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A4—1)。
2014年4月28日,黎三叔收到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以及公司的《退休审批表》等决定和通知。
黎三叔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自己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他在2014年6月21日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省政府在2014年8月1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处理黎三叔退休和养老金问题时关于其出生时间的认定,并据此作出了《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的决定。
对于行政复议的决定,黎三叔不予接受,并于2014年12月22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在处理身份证和档案中出生日期记录不一致的情形时,应当将个人档案中最早记录的出生日期作为确定退休年龄的依据。
南昌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裁定,尽管黎三叔的首代身份证显示的出生日期为1955年4月29日,但该证件的发放日期是1987年10月。相对地,黎三叔的个人档案始建于1969年12月。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若个人身份证件与档案中记录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应以档案中最初记录的出生日期为准。尽管上述《通知》主要针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人社厅按照该《通知》的相关规定处理,并不违反任何禁止性法律规定,而且该《通知》目前仍然有效。因此,没有理由认定人社厅在这一退休审批案件中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尽管人社厅在审批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不规范性,但审批结果本身并无不当之处。黎三叔对于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以及法律适用错误的指控,缺乏充分理由,故不予接纳。因此,一审裁决驳回了黎三叔的诉讼请求。
对该判决不满,黎三叔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一审判得没错,人社厅认定的退休年龄没问题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文[1999]第8号)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解释了职工退休相关规定的应用,且不与高级法律法规相冲突。因此,在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该文件的法律效力应当被承认。
在审查黎三叔的退休申请过程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现其档案中记录的出生日期存在不一致情况。《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和《政治审查登记表》上记录的出生日期为1954年4月29日,这是档案中最早记录的出生日期,而其他文件上记录的出生日期均为1955年4月29日。依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黎三叔的退休起算时间确定为1954年4月29日是恰当的。
据此,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申请再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我的出生日期的认定与客观事实存在严重不符之处,我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介入并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黎三叔对一审和二审的裁决提出异议,向最高法院提交再审申请,要求撤销原裁决并依法重新审理或发回重审。他主张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1.他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确定他的出生日期时适用的法规不当,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的规定,即应以户籍证明为准来确定公民的出生时间。此外,他指出该判决也违背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
2.黎三叔还指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认定他的出生日期时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并且在适用证据时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规定。他强调,档案中最初记录的出生日期并非由他本人填写,因此不应代表其主观意愿,且让他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是不公正的。
3.关于其养老金待遇审批中出生年月的更改,黎三叔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擅自更改公民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超越了法定权限,违反了行政法中“有授权则有行政,无授权则无行政”的基本原则。他认为,基于此非法行政行为做出的“正常退休”审批决定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4.黎三叔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由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1999)8号文件未被列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因此不应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这些事实和理由共同构成了黎三叔请求最高法院进行再审的基础,旨在争取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公正合理的裁决。
最高法院判决: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应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来确定退休时间
最高法院经审理认定:黎三叔请求更正其个人档案中的出生日期记录存在冲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职工出生日期的认定采取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方法。当个人身份证与档案中记录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时,应以档案中最初记录的出生日期为准。
关于国务院《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其清理范围针对的是规章,而劳社部发[1999]8号文档是规范性文件,并不在国务院规章清理的范围内。因此,黎三叔认为劳社部发[1999]8号文缺乏上位法依据,且认为其为被清理的规章,从而申请再审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中关于退休时间起算的规定旨在规范确定职工的退休时间。在身份证与档案中记录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以档案中最初记录的出生日期来确定退休时间。这一做法并不是用于确认个人身份情况,且不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相抵触。因此,人社厅将黎三叔的退休起算时间确定为1954年4月29日是恰当的。
基于以上分析,最高法院作出如下裁定:黎三叔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案件编号:(2017)最高法行申2877号(当事人名称已化名)。
关于红海云
红海云是中国领先的新一代人力资源管理一体化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核心产品红海eHR系统,打破传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功能模块数据割裂的局限,从核心人力管理、劳动力管理到战略人才管理,涵盖人力资源业务12大模块,百余项功能一体化布局。并通过红海云RedPaaS平台、RedAPI平台、自动化运维平台等底层数字化配套体系的赋能,让红海云eHR系统拥有了业内领先的灵活性和可扩展性。
迄今为止,红海云服务的客户已成功覆盖华北,华东、华南、西南地区市场,已有逾千家大中型企业借助红海产品获得领先的人力资源管理数字化能力,广泛分布于国企事业单位、地产、银行、医药、物业、物流、餐饮、服饰等行业,包括中国银行、保利物业、石药集团、以岭药业、科兴生物、中金珠宝、华宇集团、祥源控股、雪松控股、真功夫、中邮金融、影儿集团、比音勒芬、曹操出行等众多头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