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算起来休假时间还是很长的,特别是产期,所以,女职工“三期”工资待遇与正常上班的女职工相比会有不同吗?会不会有所减扣呢?女职工“三期”的工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三期”具体的工资支付标准需要分段来看:
第一,怀孕期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即员工因产前检查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因此,女员工孕期请假在医疗机构检查时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也不能扣除。检查费、治疗费等可以由生育保险支付或报销。
第二,产期。女员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是需要综合考虑企业是否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如果雇主参加了社会生育保险,女员工在产假期间将按照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并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期间产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也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雇主已经向女员工支付了工资,则生育津贴可以由雇主代为领取,用作抵扣已支付的工资。某些地方的法规还规定,如果女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并且少于她在缴费年度的工资收入,则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的差额应由雇主补足。
但是,如果雇主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那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8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正常的产假期间,雇主应继续支付女员工的工资。
第三,哺乳期间工资。哺乳期是指产假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期间,女性员工需要正常上班,但每天应享受1小时的哺乳时间,不包括通勤时间。因此,用人单位在女性员工处于哺乳期时,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薪资水平支付工资待遇,不得擅自降低或减少。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女职工生育或流产,若用人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则生育津贴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那么生育或流产前的工资将由雇主支付。至于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若用人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则由雇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