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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的全国两会上,有代表提出“废止探亲假”的建议,理由是,这项1981年出台的规定太过陈旧,大量非公企业没有被涵盖,而且很多人都没有享受过。
专家表示,在现行规定下,能休探亲假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休假权无保障,而私企和外企职工并不享有探亲假,探亲假亟需像带薪休假一样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律师表示,根据1981年的《规定》,享受探亲假的人群被限定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
“也就是说执行范围不包括私企、外企等性质的单位,在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情况下,探亲假完全看企业自身的执行力度。”律师说,如果企业规章里有探亲假,员工也在可休探亲假的范围内,企业应该批准。
面对一些网民对“员工享受不了探亲假,企业该如何补偿?”“法律可以怎么处罚?”等方面问题,专家解释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和约束,也就是说职工的探亲假没有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专家表示,对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能否休探亲假也只取决于单位自身的执行力度,因为并无强制性标准。
“保障职工的探亲假,最好能像带薪休年假一样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并扩大覆盖面,且应有配套的政策予以保障。”专家说,这样如果相关部门违反规定,职工就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所以当务之急是用法律手段对探亲假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