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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并公布《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还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而女职工生育奖励假无疑是该修订案最受关注的内容,那除此之外,女职工生育奖励假还有哪些问题值得HR关注呢?
1.女职工生育奖励假80天真的执行了吗?
是的,真的执行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即从2016年9月29日起,广东省女职工生育奖励假按照80天执行。
2.一胎和二胎的生育奖励假都一样吗?
是的,都是80天。《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显然没有区分一胎还是二胎,只要是符合政策的生育即可享受。
3.生育奖励假期的薪资福利谁承担?
各地区均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例如广州市,《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或晚婚、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4.生育奖励假期的薪资待遇按什么标准发?
薪资福利待遇不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5.用人单位不执行可以吗?若不执行有何风险?
《条例》第三十条显然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执行。若不执行,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执行。在奖励假期间,员工可以拒绝上班,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奖励假工资,用人单位不得视为其旷工。
6.用人单位不执行生育奖励假,员工该怎么办?
引用一名HR最直白的话:“还想继续在这家单位工作的,就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上班;如果不想干了,奖励假期间就拒绝上班,要求单位支付奖假工资,单位不支付的就去仲裁委告他。”是的,现实当中若用人单位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发生争议的,往往双方很难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员工若通过仲裁、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基本等于失去这份工作。有很多女职工碍于此,而选择忍气吞声。
7.用人单位不执行生育奖励假,员工在此假期间已经上班,用人单位也正常发放了工资。若之后员工离职,向单位主张奖励假期损失会得到支持吗?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应得到支持。生育奖励假是特定的假期,是给予生育女职工身体恢复的假期,劳动者明知自己可享该权利,但仍同意上班,应视为员工自动放弃该权利,在用人单位正常支付了工资后,其再要求假期损失,不应得到支持。
8.现在广东女职工生育,到底可以享受多少天假期?
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难产假30天+多胞胎假15天/人+地级市另行规定的奖励假。除了奖励假80天由用人单位支付薪资福利外,其余假期的薪资待遇由生育保险支付。
以上这些问题可能是大多数HR在进行考勤假期管理过程中需要了解或者实践到的,因此,记住这些问答对于HR来讲,不仅能提高处理考勤管理事务效率,同时还能有效降低员工与HR部门之间的争吵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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